Article 28

Amended

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的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厕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功能完善、卫生安全。

公厕使用者应当保持公厕清洁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公厕设备和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等对外开放公厕。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