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