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