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的;

(二)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

(三)歌舞厅、酒吧、游艺、茶楼、烧烤店等场所产生噪声的;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