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辖区人员参与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改善人居环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