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8,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0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住宅建设,是指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报批、住宅权属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Chapter 2规划与用地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并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建设住宅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四)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村民住宅的其他区域。
村民建设住宅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做好“占补平衡”工作。
(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督促集中安置、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及时退回原宅基地;
(四)依法可以盘活利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实际,可以明确村民住宅建设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要求。
Chapter 3申请与审批
(一)具备立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宅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现有住宅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搬迁需要建设住宅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需要建设住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住宅建设申请事项已经统一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的,由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委会公示7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村民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住宅的除外);
(二)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立户条件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已经参加集中建设住宅或者通过征地拆迁安置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有关住宅选址、面积等要求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
Chapter 4施工与质量
倡导为住宅建设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建设住宅的村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现场巡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当按照承诺拆除旧住宅,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方可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旧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村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Chapter 5服务与监督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村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村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免费提供的村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住宅建筑设计图予以推广使用。
(一)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在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或者完成复垦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按照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施工、严格遵循住宅建设用地标准和住宅建设规模、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按照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要求被检查的村民提供住宅建设审批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村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就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违法建设住宅的村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责令村民履行承诺,自行拆除旧住宅。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三)未免费提供住宅建设定位放线服务的;
(四)未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五)未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巡查制度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