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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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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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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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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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九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的选举。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选举。
Chapter 2选举机构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辞职的,应当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或者补充任命主任。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书面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七)主持投票选举,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九)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一)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二)做好换届选举的档案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选举办事处,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所辖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
Chapter 3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再按人口数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再按人口数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Chapter 4选区划分
(一)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二)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或者城关,凡能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单位和居民、村民组织,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划为二个或者三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由单位与附近居民、村民组织划为一个选区。在农村或者城市郊区,凡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民、居民组织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可以划为若干个选区;人口少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以与邻近的村民、居民组织合并划为一个选区。
(三)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数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民组织,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可以划为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村民组织可以由相邻的若干个自然村划为一个选区。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Chapter 5选民登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选民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选民迁居外地但户籍未迁出的,或者户籍已经迁出原居住地但未迁入现居住地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外来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登记,但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六)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不予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以后,选民情况如有变动,应在选举日以前予以补正、公布。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或者拘留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Chapter 6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活动,但不得担任该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Chapter 7选举程序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站、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使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应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选民在写票时,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和选票,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设置秘密写票处;
(二)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训练好工作人员。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上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发给代表证。
Chapter 8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辞去本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前款所列原因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两日以前公布。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Chapter 9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