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书面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七)主持投票选举,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九)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一)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二)做好换届选举的档案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