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或者拘留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