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再按人口数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再按人口数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