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县级所属单位的职工,应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