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
(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Chapter 2家庭暴力的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依法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及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开展预防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
Chapter 3家庭暴力的处置
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
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及时就医;
(二)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
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记录、治疗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等。
Chapter 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