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

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