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Chapter 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Article 30In force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反馈。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