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