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

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