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全社会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依法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及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开展预防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