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0
- Articles
- 38 article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计划,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协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
(四)对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Chapter 2家庭暴力的预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幼儿、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家庭暴力加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Chapter 3家庭暴力的处置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后,应当给予下列帮助、处理: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和法治教育;
(二)倾听受害人诉求,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确定解决方案;
(三)根据工作职责提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服务;
(四)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隔离当事人,控制加害人;
(二)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制作出警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委托伤情鉴定;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情节较轻但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其他情形。
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公安机关应向加害人宣读告诫书内容,并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一)有必要的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和固定场所;
(二)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加害行为;
(三)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反家庭暴力机构建立合作与转介机制。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保护受害人隐私,协调相关组织和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存在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一)因家庭暴力造成较重侵害后果的;
(二)加害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
(四)未成年人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目睹家庭暴力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Chapter 4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确认受害人曾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确认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紧迫危险,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先行通知,先行通知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Chapter 5法律责任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