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