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