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