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做好下列处置工作: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隔离当事人,控制加害人;

(二)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制作出警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委托伤情鉴定;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