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Chapter 4 人身安全保护令Article 30In force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