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后,应当给予下列帮助、处理: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和法治教育;

(二)倾听受害人诉求,评估家庭暴力危险程度,确定解决方案;

(三)根据工作职责提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服务;

(四)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