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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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五)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九)主任会议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文件和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十)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的情况;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局局长、副局长。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常务委员会依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Chapter 3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或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部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Chapter 4联系、视察和调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查,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Chapter 5主任和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一)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决定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六)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下属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七)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Chapter 6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负责人参加。
Chapter 7专门委员会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五)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六)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七)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报告;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需由专门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8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一)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和研究地方性法规案;
(二)审查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查报告;
(三)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事宜、代表的来信来访以及人事任免、代表视察、换届选举等事宜;
(七)需由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9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需由办公厅承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的调查研究与宣传;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
(三)组织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编辑和发行刊物,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五)需由研究室承办的其他事项。
(一)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办理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需由信访局承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