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Chapter 2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Article 13In force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常务委员会依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