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的情况;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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