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五)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九)主任会议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文件和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十)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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