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部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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