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

秘书长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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