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Chapter 4 联系、视察和调查Article 32In force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查,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