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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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1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的和女性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办法和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新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
Chapter 2职责
义务教育实行州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育职责。
(一)负责制定自治州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二)指导各地区义务教育发展;
(三)根据学校编制标准,审核上报教职工编制;
(四)对财力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
(五)对各地区义务教育进行督导检查。”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按省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四)管理本地区校长、教职工;
(五)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统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七)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九)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一)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
(一)确定中小学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意见;
(三)负责本辖区内教师的选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工作;
(四)管理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五)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省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情况,负责各中小学校编制的具体分配、管理工作。”
对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九年一贯制。
Chapter 3学生
牧民子女入学年龄最迟不得超过7周岁。
每学年开学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本辖区内的应当入学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学校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未设学前班的学校,有权拒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开学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能安排学生留级。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学校设立奖学金。
寺院不得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但藏传佛教转世活佛例外。
Chapter 4教师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厌弃身体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招聘教师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招聘小学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招聘初级中学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双语教学的学校,应鼓励教师开展藏汉双语教学。
教师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乡(镇)任教10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在基层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教师应固定一级工资。
教师任教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报刊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内校际间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
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职称,应具有在乡(镇)寄宿制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不符合任教条件的人员调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做其他工作。
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聘。
Chapter 5教育教学
学校应当执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品德和行为习惯。
学校可开发和选用适合本地特点的校本课程。
学校教学工作应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
学校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各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应当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免费或优惠开放。
初中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开设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
Chapter 6学校管理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向学生宣传宗教。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应当把卫生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开展学校医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营建非学校用途的建筑设施。
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严禁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校每学年不得结余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违规收费。
征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学校可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乡(镇)寄宿制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39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8周;县城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40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9周。
学校应在每年3月5日前正式开课。
寄宿制学校每周上课6天,占用的休息日可采用适当延长假期的方式补偿。
学校每学年安排学生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超过25天。
新任校长应当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Chapter 7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新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校办牧场草地的保护建设。将学校牧场纳入草原建设计划,安排有关建设项目。
学校合法收入、创收和自筹经费应在规定范围内支配使用。
寄宿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生活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违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勤俭办教育,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经费责任追究制。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定期勘察、鉴定,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挪用和挤占义务教育经费的;
(六)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的;
(七)发生重大师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教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
(九)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十)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一)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三)改变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擅自出售、转让校产和学校用地的;
(六)开具虚假义务教育学历证明、转学证明的;
(七)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乱收费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未能按时开学或提前放假,无法完成教学计划的。”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尤其是寺院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的;
(四)在学校传播淫秽读物或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的;
(五)家长、监护人或其它人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六)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房舍、设备及其它财产的。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