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管理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按省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四)管理本地区校长、教职工;

(五)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统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七)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九)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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