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费;建立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制度,逐步消除学校危房;新建校舍应符合防震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新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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