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学校假期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乡(镇)寄宿制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39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8周;县城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40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9周。

学校应在每年3月5日前正式开课。

寄宿制学校每周上课6天,占用的休息日可采用适当延长假期的方式补偿。

学校每学年安排学生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超过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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