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个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尤其是寺院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的;

(四)在学校传播淫秽读物或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的;

(五)家长、监护人或其它人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六)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房舍、设备及其它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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