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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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7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2年1月1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2010年12月27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的辖区和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红柳湾镇。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Chapter 2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据有关法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哈萨克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哈萨克族成员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哈萨克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和委员会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萨克族所占比例不低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哈萨克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文头等,并用哈、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交流、挂职或任职。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干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建设的需要,设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项经费,制定优惠政策,稳定现有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并对做出特殊贡献和有创造发明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适当放宽职称评聘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
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哈萨克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
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哈萨克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萨克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
Chapter 3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自治机关在有利于保护草原、林地、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草原、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牧村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并对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引导牧民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严禁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
自治机关重视改善农牧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兴修水利、饲草料储备、牲畜棚圈、人畜饮水、农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在自治县境内因非牧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收取的育草基金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种服务体系,推广引进新技术和优良品种,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科学经营,不断提高农畜产品质量,推进产业化经营。
自治机关对畜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充实畜牧兽医工作队伍,搞好畜禽防疫灭病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性免疫工作,保障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
自治县建立严格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额拨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管理使用。境内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不同类型,属于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林地,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异地造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城乡植树造林和管护办法。
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进行开发建设,并帮助这些单位协调好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性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当地依法缴纳税费,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的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占用或者污染土地、草原、林地的给所有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合理补偿。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专项用于土地保护整理。
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
自治县在经济建设中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建设、维修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和对民族地方的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健全邮电通讯网络。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依照国家规定设预算周转金和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变更,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应当符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和无偿援助,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在信贷上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照顾,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Chapter 4社会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高等院校招收新生时,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长期居住在自治县境内的汉族考生,享受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的照顾。
自治县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学设施,改善教学条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自治机关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教育基金制度,发展教育事业,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机关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重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群众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发展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加强牧区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办好哈萨克族语广播和自播节目,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自治县新闻、宣传、电视、电影、网络、商标、牌匾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禁止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语言和称谓。
自治机关加强牧区和边远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要坚持巡回医疗,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及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自治机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建立救助制度。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合理控制人口增长。
Chapter 5民族关系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合理意见。
自治县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家庭的活动。
Chapter 6附则
自治县在伊斯兰教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放假一天,古尔邦节放假三天,哈萨克族传统节日那吾尔肉孜节放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