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优先开发利用境内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上级国家机关在审批自治县境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的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占用或者污染土地、草原、林地的给所有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