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教育方针,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巩固和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高等院校招收新生时,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长期居住在自治县境内的汉族考生,享受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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