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自治县农牧村经济应不断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引导农牧民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大力扶持和鼓励农畜产品的深加工项目。
自治机关在有利于保护草原、林地、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草原、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牧村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并对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引导牧民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严禁超载过牧,保持草畜平衡。
自治机关重视改善农牧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兴修水利、饲草料储备、牲畜棚圈、人畜饮水、农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在自治县境内因非牧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收取的育草基金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种服务体系,推广引进新技术和优良品种,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科学经营,不断提高农畜产品质量,推进产业化经营。
自治机关对畜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各级畜牧兽医机构,充实畜牧兽医工作队伍,搞好畜禽防疫灭病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性免疫工作,保障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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