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和委员会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萨克族所占比例不低于哈萨克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哈萨克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