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哈萨克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哈萨克语或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