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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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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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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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单位和个人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严重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安排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的内容。
Chapter 2责任区制度
(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岸线,由使用人负责;
(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经营管理人和产权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责任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一)确保岸线和房屋、亲水平台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各类船舶、趸船容貌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
(二)不得在渔业生产经营水域外定置渔网、渔箱、网簖;
(三)发现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情形的,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产权人、经营管理人;
(四)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及时清除暴露的垃圾、粪便、油污、水生植物等废弃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六)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Chapter 3监督管理
从事水域清捞、收集、运输的船舶应当与周边水域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清捞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自动收集功能。
各类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不得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不得设置直排式厕所。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围蔽、围堰或者其他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防止污染水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船舶,具有分类收集、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或者船舶停放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船舶总核载质量五百吨以上,船底密闭、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办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使用开底船,但经海事、港务、水务部门批准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
(二)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
(三)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
(四)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五)其他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
(一)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
(二)向水域丢弃或者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三)向水域倾倒修剪花草树木产生的枝叶;
(四)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建筑废弃物、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
(五)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六)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
(七)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
(八)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
(九)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
(十)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十一)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将企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应急预案时可以调配各种保洁力量,集中拦截、清捞水面漂浮废物,确保水面清洁。水务、海事、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水域保洁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4设施规划与建设
编制码头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的,应当征求码头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意见。码头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对配套建设的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进行验收,法律、法规对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反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巡查、检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定期对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依法组织、参加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联合检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趸船上设置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暂扣运输船舶,运输人为单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人为个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可以暂扣运输船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倾倒、偷排建筑废弃物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堆放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水域丢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向水域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树木的枝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一百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或者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关闭或者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收集、转运、装卸水域垃圾、粪便的船舶、码头、浮趸;
(二)岸线范围内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站、环卫作业停靠点以及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
(三)在船舶、码头、浮趸上收集垃圾、粪便的容器和设施;
(四)用于行政管理的船舶、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