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岸线,由使用人负责;
(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经营管理人和产权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责任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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