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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