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

(二)向水域丢弃或者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三)向水域倾倒修剪花草树木产生的枝叶;

(四)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建筑废弃物、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

(五)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六)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

(七)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

(八)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

(九)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

(十)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十一)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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