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是指用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要的下列设施:

(一)收集、转运、装卸水域垃圾、粪便的船舶、码头、浮趸;

(二)岸线范围内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站、环卫作业停靠点以及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

(三)在船舶、码头、浮趸上收集垃圾、粪便的容器和设施;

(四)用于行政管理的船舶、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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