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反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巡查、检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定期对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依法组织、参加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联合检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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