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7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水利、公安、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管理
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Chapter 3管线建设
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预留穿路管道。
现有通信、电力等架空线路应当配合城镇建设进行地下敷设。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的,服从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
(三)事先告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调做好管线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六)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相关资料,报送的竣工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一)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地下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
(四)施工可能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影响的,应当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配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六)收集和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的项目资料,移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Chapter 4综合管廊
鼓励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
旧城区应当结合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等,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
Chapter 5运行维护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管理。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为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维护、抢修提供条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安全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管线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五)依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进行老旧管线的更新改造;
(六)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抢修,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安全演练。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会同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综合管廊应急预案。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Chapter 6信息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Chapter 7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向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未按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三)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时,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五)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相关资料的。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堆放、排放、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