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管理。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为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维护、抢修提供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